欢迎来到 东莞绿达车业

电动两轮巡逻车,四轮电瓶巡逻车,二轮警务电动车,消防巡逻车-东莞绿达车业

东莞市绿达车业有限公司

10余年专注 电动巡逻车领域的生产厂家

 
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24小时服务热线:
0769-83077112

 

司法局警用电动车管理使用规定(可参考)

文章出处:绿达车业 浏览次数:发表时间:2018-04-02
为强化我县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,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,提高突发应急处置能力,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,促进基层司法所警用电动车管理、使用规范化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 警用电动车供基层司法所执行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使用,由各乡镇司法所管理使用,各司法所所长为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。
第二条 警用电动车统一配备警灯、标识,不得私自更改警用电动车外观。
第三条 加强日常管理;并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,严禁转借、公车私用,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。
第四条 警用电动车在下班时间及节假日须统一停放在办公场所内,不得用于上下班等非公用途。
第五条 警用电动车日常维修,由各司法所根据需要维修具体情况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,并填写预批单,报局长签批后维修,维修后费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。
第六条 驾驶警用电动车要注意自身形象,严格遵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,文明驾驶、安全行车,不得酒后驾驶,不得超速驾驶,不得将警用电动车随意停放在酒店、公共娱乐场所等地。
第七条 县司法局将不定期对各司法所的警用电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,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或被群众举报、投诉,经查属实的,对相关单位、责任人、使用人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整改。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严肃追究责任人及使用人责任。
第八条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司法局警用电动车管理使用规定(可参考)

同类文章排行

最新资讯文章